注冊一個人的公司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2021-11-22 09:18:46
在當今社會,創(chuàng)業(yè)可能是很多人的合資,也可能是一場單打獨斗。 修改前的《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至少應有兩個股東,企業(yè)家以親友為名義股東,象征性地占少數(shù)股權,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修訂后的新公司法實施后,這樣的企業(yè)家不再需要吸引名義股東,因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 這是公司法的一大進步。 過去只有國有企業(yè)和外商獨資企業(yè)。 普通人沒有權利成立一人公司。 現(xiàn)在大家終于可以享受國民待遇了。 現(xiàn)在企業(yè)家可以坦然地說“這個公司是我的”,因為這是法律確認的。 你可以去工商局查他的公司檔案。他真的是一個人投資。 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避免很多麻煩。 公司決策簡單靈活,不受他人約束。 它能在不斷變化的環(huán)境中迅速做出反應。 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省去很多矛盾。 在過去,這引起了親戚朋友的反對。 因為人們在利益面前的思維是需要改變的,當他們的名字被注冊時,他們不會愿意只是注冊;他們沒有名字,只能同甘共苦,不能和解。 公司發(fā)展好了,各種想法應運而生,隨之而來的矛盾、糾紛、訴訟也就不可避免了。 考慮到一人公司的優(yōu)勢,我個人并不期待一人公司。 當然,這并不是說制度設計不好,也不是看好有實力的公司,而只是針對個體創(chuàng)業(yè)者。 因為過去大公司投資設立子公司,是想吸引股東、子公司和孫輩。 * * *的結果往往是投資關系不清。 現(xiàn)在可以明確定義了。 然而,對于個體企業(yè)家來說,個人投資者習慣于將公司財產與股東自有財產混為一談。 由于股東之間缺乏相互制約,廣州注冊公司更容易與公司想要的條件混為一談。 公司財產很容易變成股東自己的財產。 公司財務狀況不好的時候,投資公司的個人資本沒有很好的定義。 混淆的結果很容易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股東僅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不對公司債務承擔直接責任。 當公司資不抵債或面臨解散時,投資者會想盡辦法轉移公司資產,損害債權人利益。 修訂后的《公司法》不僅允許設立一人公司,還建立了五項風險防范制度:一是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營業(yè)執(zhí)照中聲明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進行公示;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能成立新公司,實行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一人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發(fā)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股東將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喪失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業(yè)務伙伴可以從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清楚地看到,其貿易伙伴是全資自然人公司。 在商業(yè)信用普遍缺乏的情況下,有多少人有足夠的勇氣與自然人擁有的公司開展業(yè)務?此外,投資者必須證明資產沒有混合,否則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面對如此嚴格的舉證責任,我想很多創(chuàng)業(yè)者可能還是要吸引親戚朋友作為注冊股東。 解決這個問題,當然不是廢除一人公司制,而是建立嚴格的信用體系,打擊失信人,營造誠信的營商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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