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一個商標是否與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相近,主要考慮公眾的視覺效果,結合字體、讀音、含義進行判斷。只要其中一個字形和讀音基本相同,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產生誤解和混淆,就應當認定為近似,還應當考慮注冊商標對于保護的意義和知名度。
商標異議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據我國現行的《商標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標初步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
商標異議的主體是法律上的任何人,可以是機關、團體、企業(yè)、個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無關的第三方;
他們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商標異議人和商標申請人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一是在中國不從事經營的自然人不能申請注冊商標,而商標異議程序允許自然人擔任商標異議人;
第二,新商標申請人與商標有直接關系,而商標異議人與被異議商標或被引用商標不一定有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國內企業(yè)或個人可以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組織處理商標異議。但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外國企業(yè)或個人必須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否則不予受理。被異議商標必須是商標局初步核準并在《商標公告》上公布的商標。未經商標局審查或在《商標公告》初步審定公告上公布的商標,不屬于捕捉異議的范疇。正在商標局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商標,形式審查不予受理的商標,實質審查駁回的商標,不在受理商標異議的范圍之內。此外,未注冊商標和實際使用中的注冊商標不屬于商標異議受理范圍。
根據法律規(guī)定,商標異議提出的時間是商標局初步核準的商標。《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fā)布的,不予提前受理或錯誤受理。商標異議期的最后一天為國家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節(jié)后第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