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個人名下時,何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個人名義分配,何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第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通過扣繳義務人的經(jīng)常項目將應由納稅人支付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所得所有人有權(quán)隨時支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分配給個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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