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發(fā)布公告?!渡虡饲謾嗯袛鄻藴省酚脟k發(fā)報字[2020]第23號,要求商標執(zhí)法有關部門在辦理和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遵照執(zhí)行。本《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十六條規(guī)定:涉嫌侵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參照現(xiàn)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關于商標近似的規(guī)定進行判斷。
那么,現(xiàn)行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是如何規(guī)定商標近似判定的呢?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6年發(fā)布。主要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判斷標準包括:
一、文字標記的近似判斷標準
(1)中文商標具有相同的漢字構成,但字體或者圖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文字由重疊文字構成,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判定為近似商標。
(3)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沒有含義或者含義沒有明顯區(qū)別,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讀音相同或者近似,字形或者整體外觀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商標文字,判定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的構成和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相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含義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數(shù)字組成,但字體或者圖案不同,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組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意義或者意義無明顯區(qū)別,且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由兩個外國文字組成,僅語序不同,但含義無明顯區(qū)別,且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如果外國商標只是單復數(shù)、動名詞、縮寫、加冠詞、比較級或* * *、詞性等形式上的變化。但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且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則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僅由他人的在先商標和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構成,且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僅由他人的在先商標和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等特征的文字構成,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僅由他人的在先商標和表明商品生產(chǎn)、銷售或者使用地的一些文字構成,很可能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4)商標僅由他人的在先商標、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副詞以及商標中其他意義較弱的文字組成。如果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且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則判定為近似商標。
(15)兩個商標或其中一個商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組成。